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的评定和推荐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评审工作。
第二条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每学年一次,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二章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第三条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比例。
(一)校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总人数的5%;
(二)校三好学生标兵: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总人数的0.2%;
(三)校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总人数的4%。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报校三好学生。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和纠正同学中的不正之风,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在本年级本专业本班学生的前8名;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无课程考试不及格科目,专业成绩排在本年级本专业本班学生的前10名;
(三)积极参加并协助校、学院、班开展活动,与同学相处融洽;
(四)坚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第五条申报校三好学生须由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经学院审核、评选、推荐,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评审、公示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报校三好学生标兵。
(一)校三好学生;
(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异;
(三)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或校园文化建设中有突出表现。
第七条校三好学生标兵须由个人申报,经学院组织评选、推荐,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公示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报校优秀学生干部。
(一)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
(二)坚持工作原则,与同学相处融洽;
(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无考试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在本专业本年级本班学生的前15名;
(四)所在寝室无受违纪处分学生;
(五)所在寝室达到校文明寝室以上。
第九条申报校优秀学生干部须由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经学院审核、评选、推荐,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公示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凡在测评年度内受到违纪处分的,或有课程成绩不及格的,无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