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讨论稿)


作者:付淑敏| 发布日期:2022-11-10| 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的评定和推荐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评审工作。

第二条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每学年一次,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二章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第三条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比例。

(一)校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总人数的5%;

(二)校三好学生标兵: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总人数的0.2%;

(三)校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总人数的4%。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报校三好学生。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和纠正同学中的不正之风,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在本年级本专业本班学生的前8名;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无课程考试不及格科目,专业成绩排在本年级本专业本班学生的前10名;

(三)积极参加并协助校、学院、班开展活动,与同学相处融洽;

(四)坚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第五条申报校三好学生须由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经学院审核、评选、推荐,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评审、公示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报校三好学生标兵。

(一)校三好学生;

(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异;

(三)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或校园文化建设中有突出表现。

第七条校三好学生标兵须由个人申报,经学院组织评选、推荐,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公示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报校优秀学生干部。

(一)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

(二)坚持工作原则,与同学相处融洽;

(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无考试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在本专业本年级本班学生的前15名;

(四)所在寝室无受违纪处分学生;

(五)所在寝室达到校文明寝室以上。

第九条申报校优秀学生干部须由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经学院审核、评选、推荐,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公示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凡在测评年度内受到违纪处分的,或有课程成绩不及格的,无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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