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学生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或做抵押品。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发给学生证。
第三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持本人的学生证按规定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条 学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火车票优惠”栏内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应填写父、母或抚养人所住地最近的火车站。因父、母或抚养人工作调动等原因变更住址需更改学生证上乘车区间到达站的,学生可持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院部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工作处办公室更改。
第五条 学生证遗失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办,但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补办学生证登记表》,经辅导员证明、学院盖章后,到学生工作处办公室办理。学生证每周二补办,每周四领取。若遗失的学生证找到后,学生应立即将原学生证交院办公室,由院部统一交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