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分等级
第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后果、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以上处分时间期限为6个月—12个月,具体处理根据学生违纪情节和性质作出决定。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认错态度好,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检举其他重大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的。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多项纪律的;
(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三)为他人作伪证或者故意捏造事实的;
(四)群体违纪中为首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六)对检举揭发者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三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学生违犯政治纪律者,按《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政治纪律及违犯政治纪律暂行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条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育能认识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仍无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如属于过失犯罪,视情节、事实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依照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上十天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如属无问题释放者,免予处分;
(七)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收看、复印、传播淫秽物品者。
1.凡登录黄色网站,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视频资料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复制、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组织、参与或者宣传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通过网络散布违反宪法、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严肃处理各种赌博行为。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再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赌博组织者,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盗窃、抢劫、勒索、诈骗、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勒索、诈骗、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作案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两次及以上盗窃,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盗窃、勒索、诈骗、非法侵占公私财物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按本条例第七条相关条款执行;
(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者,除退赔非法占有财物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盗用他人(单位)账号、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用谎言或其他手段编造虚假情况骗准请假者,以旷课论处;骗取助学金、贷款、奖学金和荣誉者,取消所得奖助学金和荣誉,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破坏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对违反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有意损害公物或把公物据为己有者,除按价赔偿外,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桌椅墙壁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乱踢、乱写、乱画、乱刻,造成不良影响者,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及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元及以上1000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及更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事后又聚众滋事、报复对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有意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聚众斗殴,持械行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凡肇事、打架斗殴者,须对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费用;
(九)纠集校外人员进校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校外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作息规定,影响他人作息者,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午休、晚就寝时间段内、白天和晚自习时间(节假日、星期六和星期天白天除外)打扑克、下象棋、演奏乐器或从事其他活动,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经学生工作部(处)批准组织的比赛除外,但应尽量做到不影响他人),对初犯者没收工具、写出检讨;对重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无正当理由,爬墙、爬栏杆进入校区、宿舍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在学校期间,学生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管理人员批准,擅入异性宿舍楼和寝室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寝室留宿异性者,留宿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追究相应责任;
(三)将“一卡通”借予他人出入学生公寓造成不良后果者,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应遵守《婚姻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拟结婚或生育者应向学校报告和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国家相关政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同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教育教学活动时间)5学时以内者,写出书面检讨;无故旷课6-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符合以下条件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无故旷课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旷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无故旷课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在考试(考查)中作弊者,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擅自成立社团、创办刊物、组织老乡会、同学会等的策划、组织人员,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他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校期间,私自下河、下湖、下塘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校园内哄闹、酗酒、甩砸酒瓶以及其他物品,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在公寓内使用违章电器(违章电器是指200瓦以上和无3C认证的电器);使用明火、破坏公共设施者;
(三)寻衅滋事者;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函及包裹者;
(六)未经允许私自留宿外人者;
(七)未经准假在校外住宿,经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在此期间发生的各类问题,均由学生自行负责。未超过两周者,每天按6课时计算旷课,按本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涂改、伪造证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者负责。
第五章 处分的职责划分及程序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纪事实及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处分建议等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学工办和教务办具体办理。
第二十七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二级学院决定并公布执行处理,并报校学生工作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各二级学院收集整理学生违纪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各二级学院收集整理学生违纪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九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处理意见的二级学院应当告知当事学生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诉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属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离校,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对受处分的学生的其他处罚:享受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奖学金;凡受处分者,受处分学年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违纪的,给予相应处分。处分期间表现良好者,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在毕业前可申请撤销。毕业生违纪构成留校察看处分标准的,留校察看期为3个月—12个月,最低不能低于3个月。毕业生违纪时间与离校时间间隔不足3个月的,由教务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撤销处分程序:受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受处分六个月后,可以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并由各二级学院对其进行考察,决定是否撤销对其的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班、学院写出鉴定材料,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决定是否撤销对其的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凡学籍挂靠我校的其他学校学生,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