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17年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健康积极向上的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六条学籍管理按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一师校字〔2017〕64号)执行。
第四章课外活动
第七条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情趣健康、积极向上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包含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经费管理办法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积极健康向上的活动。
第九条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允许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各类学术活动,须征得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必要时应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学生社团活动内容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不得有任何违纪违规言行。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和学生个人创办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学生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十二条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来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学生应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审美鉴赏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十四条学生应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从事任何非法经商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政务的意见和建议,应通过学校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学生对有关自身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当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二十条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校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章校园秩序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共同维护学校环境安全与稳定,确保正常的学习与生活秩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五条学生出入校门须遵守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主动出示校徽、学生证或其他相关有效证件,自觉接受门卫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禁止学生酗酒、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聚众喧哗;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教室、实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学生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学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注意人身、财产的安全。未经学校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服从学校的管理,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视情况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也可采用其他表扬和鼓励的方式,如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
第三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处分情形详情见《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湘一师[2017]68号)。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6个月后,可由本人申请解除处分。申请解除处分的,应经班级鉴定,表现有明显进步者,可报学生所在学院,由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解除处分。留校察看一般以1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1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学院鉴定,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审定后,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学生管理档案和学生本人的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