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申领流程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1-04-25| 点击数: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长劳社发[2009]71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困参保人员医疗补助工作有序开展,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流程明确如下:

一、申请补助人员条件。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2、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目录内)且基金支付比例低于50%;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员或因病致贫人员。

二、申请补助所需资料。医疗补助申报资料包括:医疗补助申请报告、医保手册(卡)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异地就医报账后医疗费用发票已交至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可用医疗费用结算表复印件替代。

三、申报程序。每年1月和7月,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申领条件的参保人员,分别向所属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学校)提交医疗补助申请资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学校)进行核实,并对初审符合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见附件)——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由社区(学校)汇总后将汇总表及申报资料统一上报至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四、审批流程。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对上报资料进行复审——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市医保中心将审核结果进行信息登记,并反馈到社区(学校)——社区(学校)负责将审核结果通知参保人员。

五、补助标准。参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后,统筹基金总体支付比例不超过60%,一个结算年度内不超过3万元。

六、补助费领取。审核通过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城镇居民医保科领取医疗补助费。

七、本通知从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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