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切实做好2017—2018学年度校级奖学金、校级经济困难补助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8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高等教育)的通知》(财教〔2018〕38号)文件精神,特就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校级奖助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册学生。
注:1.校级奖学金:2018级新生不参评;
2.校级经济困难补助:各学院要把公费定向师范生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七类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二、评定条件:
(一)校级奖学金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无任何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2.奖学金等级评定条件:
(1)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在班上前5名以内,各门功课考试成绩总分排名居班上前5名,各科成绩均为75分(含)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为良好以上;
(2)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在班上前8名以内,各门功课考试成绩总分排名居班上前10名,各科成绩均为70分(含)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为中等以上;
(3)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在班上前10名以内,各门功课考试成绩总分排名居班上前15名,各科成绩及格,考查科目成绩为合格以上。
(二)校级经济困难补助
(1)家庭经济状况差,家庭收入无力支持子女完成学业;
(2)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致使家庭无力继续支持子女完成学业;
(3)其他特殊困难。
注:要求受资助学生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三、评定要求:
1.各学院每个奖项(或等级)的人数和比例参照附件1。
2.每位参评校级一等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出具由各学院教务办加盖学院公章的2017—2018学年度的学习成绩表。
3.各学院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参评学生的各项材料真实、准确,对上报材料签定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各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
4.请各学院将各类材料纸质稿交至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玉衡楼302),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25日。
附件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2017—2018学年度校级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附件2:校级奖学金、校级经济困难补助上报名单表(学工系统群“文件”下载)
学生工作部(处)
201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