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6-04| 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高校:

为了进一步做好参保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待遇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参保大学生享受的医疗待遇

(一)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大学生按规定共同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1.参保大学生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2.假期在居住地、实习期间在实习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3.经我市具有转诊审核确定权限的定点医院(湘雅一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其中省肿瘤医院限肿瘤类疾病)审核确定,因医疗技术、设备等原因确需转外地治疗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

(二)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规定的限额内支付50%。

(三)享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门诊需所在高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确诊)。

(四)享受生育医疗补助待遇。参保大学生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用由统筹基金定额补助300元,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1000元。

(五)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在学校指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含意外伤害门诊)费用由市医保中心划拨给学校的门诊统筹基金和参保大学生按规定共同支付。

二、享受待遇的时间

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开始享受待遇;产前检查和生育医疗补助在连续缴费10个月后开始享受待遇;普通门诊按各高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费用结算

(一)参保大学生领取医疗保险卡后,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参保大学生领取医疗保险卡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请学校在领取医疗保险卡后的一个月之内,统一到我中心城镇居民医保科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逾期报送,我中心将不予受理。

(三)参保大学生假期在居住地、实习期间在实习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急诊抢救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请学校统一在参保大学生返校后一个月之内,持有关资料到我中心政务公开大厅异地医疗费用报销窗口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逾期报送,我中心将不予受理。

(四)因医疗技术或设备等原因转往外地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请参保大学生在出院后三个月内到我中心政务公开大厅异地医疗费用报销窗口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逾期报送,我中心将不予受理。

(五)因急产或在居住地发生的异地生育医疗费用,请学校统一在参保大学生返校后一个月之内,持有关资料到我中心城镇居民医保科办理报销手续。逾期报送,我中心将不予受理。

四、注意事项

(一)参保大学生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到医疗机构的医保科进行登记。

(二)参保大学生在异地就医(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政策规定到我中心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证明、医院收费类别证明,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另需提供生育证及婴儿出生证明。

(三)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必须列清所用药品的中文名称、单价、药品总费用;手术名称和价格;麻醉费、床位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用明细项目名称和价格;所耗材料具体名称和价格。清单所列费用必须与发票金额一致。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书,必须加盖医院医保科或医务科或住院结算科公章)。

(五)在异地一级医疗机构或因意外伤害异地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复印件(加盖医院医保科或医务科或住院结算科公章)。其中,意外伤害须额外提供加盖当地社区或所在学校公章的《意外伤害登记表》、急诊病历原件、加盖医院公章的入院记录复印件(限住院人员)。

(六)在异地生育的参保大学生,需要在长沙市劳动保障网(www.csldbz.gov.cn)下载并填写《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加盖生育医疗机构公章。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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