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请假规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13-05-24| 点击数:

为加强对我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我校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大学生活指南》以及学校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遵守纪律,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服从管理,配合教学系部和辅导员完成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学生请假应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紧急事情外,不得事后补假。如确需续假,可以办理一次续假手续。请假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批准假期的管理部门销假。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擅自离校,学生因故确需离校者,必须向辅导员提出书面请假申请,不得通过电话或委托请假,并提交安全责任承诺书。学生离校外出期间生命财产安全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请假学生必须按请假约定时间按时返校并本人找辅导员销假,没有按时返校销假的一律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四条:学生因病请假需向辅导员和系部学工办提供三甲医院诊断书和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学校医务室的诊断证明只能请一天以内病假。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含寒暑假以及节假日)境外出行必须事前请假,请假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书面请假书;2.境外活动行程安排,需加盖组织单位公章;3.本人及家长签名的安全承诺书;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经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处、保卫处各一份备案,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

第六条:1天以内的请假学生本人必须于当天向辅导员销假并当晚返回学校归寝,1天以上3天以内请假由系部学工办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由系部书记批准并报学工处备案,请假离开学校后,应向辅导员留下个人有效联系电话以便及时联系。未按时返校者按擅自离校和旷课处理。

第七条:请假学生返校后需本人亲自到辅导员处销假,不得以电话、网络、他人代理以及其他非本人亲自办理方式销假。

第八条:毕业生如因外出兼职、求职、应试的,必须在离校前向系部汇报并提供以下材料,1.毕业生本人书面请假申请书一份,申请书需有毕业生本人和毕业生家长(父母)亲笔签名同意并附上学生及家长联系电话。2.毕业生本人和毕业生家长(父母)亲笔签名的离校期间的安全承诺书一份。3.学生离校外出期间必须保持手机及其他通讯方式畅通,每周主动向辅导员报告。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校,未按时返校者按擅自离校和旷课处理。

第九条:学生离校外出期间要注意加强体育锻炼、讲究卫生,积极采取各项措施防止感染传染性疾病。一旦发现感染传染性疾病,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疾控工作,不得瞒报有关信息。对瞒报信息者视情节给予处分,因瞒报信息导致传染他人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分。

第十条:学生因故外出时必须高度重视人身财产安全,杜绝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应冷静处理,及时和家长、学校取得联系,多方配合协调,力争将事故得到最有效的控制。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所有在籍在册学生。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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